逃离部队罪刑法原文
逃离部队罪刑法原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2000.12.5法释[2000〕39号)
〔1999)军法呈字第19号《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资料图)
二、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构成要件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部队兵员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逃离部队的军人故意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
三、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与窝藏罪的区别
1.主观要件不同。找法网提醒您,前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军人且为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仍决意窝藏;而后者则为明知是犯罪者而决意窝藏。
2.犯罪对象不同。前罪行为的对象是逃离部队的军人。军人既可以是不构成任何犯罪的军人,又可以是构成犯罪包括逃离部队罪或他罪的军人,而后者则不一定是军人,既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非军人,但必须是犯罪人。
3.时间要求不同。前罪必以发生在战时为构成必要;而后者则无这一要求。
4.客观要件不同。前罪属情节犯,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有构成其罪;而后者则为行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