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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始源于新中国成立以前。

1948年9月,人民解放军解放菏泽城,现菏泽地区辖区分属冀鲁豫区行署第二、五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管辖。

第二、五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及各县政府设立司法科,从事司法工作,属冀鲁豫人民法院辖区。

1949年8月,平原省建立,同年9月,设立平原省人民法院菏泽分院,从事现菏泽辖区内的人民司法工作,是为起源。

2001年2月,菏泽撤“地”设“市”,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改称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历时60余载,历任9位院长,几次分合,几易名称,几经撤建,创业之艰,守业之难,尽在其中。

目前,菏泽中院辖牡丹区、曹县、定陶、成武、单县、巨野、郓城、鄄城、东明8县1区和经济开发区法院,共10个基层法院,47处人民法庭。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院有人员213人,本科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91.1%,其中博士在读1人,硕士5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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